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26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 |
2020年左权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6项) | ||||||||
序 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 处罚 | 3500-B— 00100-140722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行政 处罚 | 3500-B— 00200-140722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 | 行政 处罚 | 3500-B— 00300-140722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 | 行政 处罚 | 3500-B— 00400-140722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 | 行政 处罚 | 3500-B— 00500-140722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 | 行政 处罚 | 3500-B— 00600-140722 | 对迟报统计资料的或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其他类(7项) | |||||||||
序 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1 | 其 他 类 | 3500-Z-001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
2 | 其 他 类 | 3500-Z-002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
3 | 其 他 类 | 3500-Z-003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
4 | 其 他 类 | 3500-Z-004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
5 | 其 他 类 | 3500-Z-005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
6 | 其 他 类 | 3500-Z-006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
7 | 其 他 类 | 3500-Z-00700-140722 | 对有关部门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交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办结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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