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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qxtjj-2019-00011 发布机构: 统计局
生效日期: 2019-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

左权县统计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左权县统计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
4行政处罚一、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1-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2-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2-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3-1.《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1-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1-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六条
1-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2-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2-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3-1.《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5-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三、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2-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2-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3-1.《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5-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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