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qxtjj-2019-00011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生效日期: | 2019-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 |
左权县统计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
左权县统计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 | 行政处罚 | 一、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1-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2-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2-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3-1.《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
行政处罚 | 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1-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1-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六条 1-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2-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2-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3-1.《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5-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
行政处罚 | 三、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2-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2-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3-1.《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5-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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